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民初3407号
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白公生态花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21654XW。
法定代表人:王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庆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玉石村大墙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048576951。
法定代表人:谢卫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5号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78423216T。
负责人:马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碧,重庆市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女,管委会招商服务科科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庆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9.00元,由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胜
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
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