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3民初614号
原告:谭明权,男,生于1954年11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白公生态花园8号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21654XW。
法定代表人:王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华,该公司员工,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忠,重庆市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权与被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明权撤回对被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明权负担。
审判员  罗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