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40民初5273号
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白公生态花园8号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21654XW。
法定代表人:王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友,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庆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玉石村大墙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048576951。
法定代表人:谢卫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庆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向俊吉
人民陪审员 谭其贵
人民陪审员 龙文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