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辖终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26088531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文名:***),男,美国籍,1958年8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4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百药业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中文名:***)先生于2017年11月签订了一份《专家人才引进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科技创新专家人才团队成员”,其后双方又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将***先生列入我司高端人才团队名单,并按照《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申报了《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项目名称为生化药大品种的深度研究和二次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非简单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签署《劳动合同书》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申报生化药大品种的深度研究和二次开发项目,该项目为重大项目,且***先生为美国国籍,应为重大涉外案件。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不符合以上重大涉外案件的规定,且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南京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68号,该地点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新百药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