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旭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603号之一
申请人:***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融创时代广场**楼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926099433。
法定代表人:聂会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旭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金禾路****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50213815E。
法定代表人:倪同平,执行董事。
原告***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旭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7688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险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旭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共计5768849元。
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江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