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易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广进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易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9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广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易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王溪。
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广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易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广进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本案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贵州广进贸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广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发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柳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