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马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富源晶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12962号
原告:富源晶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汪洪,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兴马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5号北京化工大学科技综合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马志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莹,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北京兴马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北河镇郑村九区。
第三人: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21-22层。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董事长。
原告富源晶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晶莹公司)因“一种用于压缩式制冷或制热系统上的脉冲升温节能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京知执字(2019)1343-49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人工环境公司)及北京兴马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马阳光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源晶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虎、张欢及第三人兴马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同方人工环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原告就两第三人的“空气源高温机组”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侵犯其拥有的第ZL201480020984.8号、名称为“一种用于压缩式制冷或制热系统上的脉冲升温节能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提出的处理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经现场勘验比对,涉案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未侵害其涉案专利,因而驳回原告的处理请求。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主要理由为:
一、被诉决定对涉案专利理解错误
涉案专利的热气旁通脉冲化霜、加热和热气脉冲旁通起升温作用,用于化霜或加热,制冷状态不用。被诉决定把涉案专利中的增焓解释为常规制冷的节流降压装置是错误的。节流降压是把冷凝后的工质经过节流降压进行制冷,而涉案专利和涉案产品均用于制热,是把未冷凝的工质经过电磁阀脉冲旁通给被蒸发器、压缩机化霜和加热。单从字面理解,焓字带火字旁,起到升温作用。
二、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一)勘验录像、照片和附图1所体现涉案产品照片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比对结果。
勘验录像、照片显示在膨胀阀G和蒸发器H之间的连接管S上没有同方人工环境公司所称通往电磁阀8中的连接管路。因此换向阀E切换化霜后,热气对于膨胀阀G的流向是相反的,换向阀切换后,无法实现边制热边化霜、加热。因此该产品不能用换向阀切换化霜,也不能切换到制冷状态,该换向阀不能切换,且只能用涉案专利系统给产品化霜、加热,无需开机验证即可断定,即使采用切换化霜仍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二)勘验录像、照片和附图2体现涉案产品照片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比对结果。
压缩机C依次连接换向阀E、电磁阀A、单向阀(压力调节装置)W、压缩机C,形成回路,给压缩机吸气端升温化霜、加热。因此,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和5保护范围。
压缩机C依次连接换向阀E、电磁阀B、蒸发器H、单向阀(压力调节装置)W、压缩机C,形成回路。因此,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
由于电磁阀B同时既可以控制开闭电磁阀功能,也有压力调节装置功能,根据等同替换原则,压缩机C依次连接换向阀E、电磁阀B、蒸发器H、单向阀(压力调节装置)W、压缩机C,形成回路。因此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
此外,在现场进行勘验时,原告对勘验图片提出异议,但被诉决定未予评述。
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涉案产品功能一致
权利要求1不以涉案产品本身的控制系统为标准,而是以包括加入电磁阀温差开关或压差开关的电控系统控制,能够实现形成脉冲热气旁通系统为标准。涉案产品的热气旁通系统的电磁阀A、电磁阀B加入温差开关或压差开关的电控系统,能够实现脉冲功能。
同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就是涉案产品中的热气旁通系统:利用冷凝系统M的未经过冷凝的热气通过包括电磁阀A或电磁阀B的热气旁通系统热气来给包括蒸发器、压缩机化霜、加热的系统。
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44段也载明,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同方人工环境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
一、涉案产品同涉案专利存在不同:
(一)除霜工作原理不同。
如图1所示,涉案产品采用逆循环除霜原理,即除霜时由制热循环、通过四通阀切换至除霜循环。除霜的热量主要来自于蒸发器的吸热量(即通过壳管换热器从水中吸收的热量),而富源晶莹公司的除霜技术采用的是热气旁通原理,除霜的热量来自压缩机的功率。
(二)电磁阀安装方式不同。
涉案产品电磁阀是与制冷膨胀阀并联安装,在蒸发器和冷凝器之间,除霜时电磁阀内流通的液体制冷剂;而原告电磁阀是安装在压缩机和蒸发器之间,除霜时,电磁阀内流通的是气体制冷剂。
(三)电磁阀控制原理不同。
涉案产品电磁阀的开启是除霜控制逻辑决定的,与温度和压力没有直接关系。而原告电磁阀开启是根据温差或压差直接控制的。同时,第三人就该项技术已于2003年申请过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37070.9。
二、上述情况已经于2019年8月28日在被告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加以固定
综上,涉案产品同涉案专利具有本质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第三人兴马阳光公司述称:其仅为安装商,同意被告和第三人同方人工环境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480020984.8,名称为“一种用于压缩式制冷或制热系统上的脉冲升温节能装置”发明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8年7月3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至今有效。
2019年5月13日,张小明向被告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主张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专利共包含5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5的内容为:
“1.一种用于压缩式制冷或制热系统上的脉冲升温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依次连接的压缩机(2)、电磁阀(7)和蒸发器(3);
通过加入包含压差开关或温差开关(12)的电控系统配合,配合控制电磁阀(7)可在一个化霜、加热周期内多次开闭,形成脉冲热气,该脉冲热气能实现直接对蒸发器(3)化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压缩式制冷或制热系统上的脉冲升温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与压缩机连接的换向阀;化霜时,换向阀不用换向。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压缩式制冷或制热系统上的脉冲升温的节能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与压缩机(2)和蒸发器(3)连接的曲轴箱压力调节装置(1)。
4.一种用于压缩式制冷或制热系统的热气升温装置,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脉冲升温的节能装置。
5.一种用于压缩式制冷或制热系统的热气升温系统,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脉冲升温的节能装置。”
张小明向被告提交了以下3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手续合格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用于证明涉案专利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保护范围;
第二组证据:14张涉案产品照片,用于证明侵权事实;
第三组证据:兴马阳光空气源热泵采暖工程案例宣传册及清华同方热泵采暖城镇化采暖解决方案宣传册,用于证明侵权事实。
同方人工环境公司向被告辩称:涉案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同时提交专利号为ZL03237070.9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用于证明涉案产品采用的专利技术不同于涉案专利。
2019年5月24日,涉案专利专利权人由张小明变更为原告。
2019年7月29日,被告组织各方进行了口头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小明、同方人工环境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长路参加了口头审理,兴马阳光公司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被告向双方释明,鉴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进行技术对比,建议进行现场勘验。
2019年7月31日,张小明以专利权人变更为由申请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变更为原告。
2019年8月1日,被告对张小明变更请求人的申请予以准许,请求人变更为原告。
2019年8月26日,被告向同方人工环境公司发出《协助勘验调查通知》,告知其应张小明于2019年7月31日所提交的现场勘验申请,拟定2019年8月2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建材市场进行现场勘验。
2019年8月28日,被告组织现场勘验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建材市场管理中心外部的名称为“空气源高温机组”的涉案产品,并对该设备及现场环境进行了拍照及视频取证,形成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笔录一份。
2019年9月29日,被告作出被诉决定。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新提交立汤路188号机组照片、原告与北京亿媛腾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核心专利增焓包售买协议》合同复印件、涉案产品带有脉冲电磁阀的热气管道照片、包括涉案专利核心专利系统原理图1、2及涉案产品分解图、同方人工环境公司早期带电辅热产品照片等证据,用于证明涉案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
庭后,被告就原告证据提交了书面意见,认可原告所提交视频及部分照片与被告现场勘验获取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原告提交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诉讼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原告主张,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产品不侵权的图片等证据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不一致,且在勘验过程中原告对勘验图片提出过异议,但被诉决定未予回应;涉案产品单向阀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阀等同,涉案产品由压缩机、换向阀、电磁阀、单向阀等形成的回路落入涉案专利所有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涉案专利以电磁阀温差开关或压差开关的电控系统控制,能够实现形成脉冲热气旁通系统为标准,涉案产品的热气旁通系统的电磁阀A、电磁阀B加入温差开关或压差开关的电控系统,能够实现脉冲功能,因此涉案产品也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由相关法律可知,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少包含以下技术特征:依次连接的压缩机(2)、电磁阀(7)和蒸发器(3);加入包含压差开关或温差开关(12)的电控系统配合,配合控制电磁阀(7)可在一个化霜、加热周期内多次开闭,形成脉冲热气,该脉冲热气能实现直接对蒸发器(3)化霜。即,压缩机(2)、电磁阀(7)和蒸发器(3)依次连接,且有包含压差或温差开关的电控系统用于配合控制电磁阀,可在一个化霜、加热周期多次开闭,形成脉冲热气以对蒸发器化霜。
鉴于被告针对涉案产品组织了现场勘验并形成了视频及照片,且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现场勘验视频及部分照片予以认可,本院将据此审查被诉决定关于侵权比对的结论。从视频及照片可知,涉案产品为一种空气源热泵机组,属于一种压缩式制冷或制热系统,包括了压缩机、气液分离器、四通换向阀、套管式换热器、空气侧换热器、膨胀阀等。其中,压缩机的排气口通过管路连接四通换向阀的一个端口,四通换向阀的另外三个端口通过管路分别连接气液分离器、套管式换热器和空气侧换热器。在压缩器和上述气液分离器、套管式换热器和空气侧换热器之间无电磁阀以及用于配合控制电磁阀的包含压差或温差开关的电控系统。
因此,涉案产品部件连接关系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整体上存在差异,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能全部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不论原告所指相应部件是否为单向阀,其同电磁阀是否构成等同,都不影响上述结论的成立。同理,也无必要进一步论述涉案产品中热气旁通系统是否包含压差或温差开关。
综上,涉案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由于涉案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因此其也当然未落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保护范围;由于权利要求4和5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包括权利要求1-3中的脉冲升温节能装置,在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也不落入权利要求4和5的保护范围。
另外,原告所提交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富源晶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富源晶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晖
人民陪审员  李淑云
人民陪审员  熊文秀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仲阳
书 记 员  谢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