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居特建筑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居特建筑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房民初字第01231号
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吴庄村南良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北京安居特建筑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村村委会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安居特建筑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