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421民初1653号之一
原告: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被告***申请追加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本院均予以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2元,减半收取计1,991元,由原告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