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3民初4734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60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34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某、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2022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