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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吴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3民初4734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60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34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某、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2022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