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2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B座3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3420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城投大楼8楼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1818977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2022)赣011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较少、无车辆、无房产、股权、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09.455928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0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1209.455928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