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与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56行审1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G65包茂高速公路武隆收费站旁。 负责人:***,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大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编号:000950750,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大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编号:000951114,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5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3659307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交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申请执行的事项:要求执行渝交执罚〔2019〕103022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罚款200元和加处罚款200元,合计罚款400元。 申请执行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认定的事实:2019年5月30日15时49分,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渝G×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包茂高速渝湘段下行1719KM+100M处道路上存在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限速80km/h,该车实际时速109km/h)的违法行为。 申请执行人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认定上列事实的证据:现场违法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等。 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5时49分,属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渝G×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包茂高速渝湘段下行1719KM+100M处道路上存在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限速80km/h,该车实际时速109km/h)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29日,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9年11月21日,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作出渝交执罚〔2019〕103022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产生加处罚款的法律责任。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于2019年11月23日向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送达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了催告通知书,并于2020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送达该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渝交执罚〔2019〕103022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渝交执罚〔2019〕103022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执行前,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也依法向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进行了催告。因此,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向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告知了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产生加处罚款的法律责任且该加处罚款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的标准。现交通执法高速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该加处罚款,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作出的渝交执罚〔2019〕103022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罚款200元和加处罚款2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