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韦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毅,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龙湾花园龙腾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637796。
法定代表人:郑道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9日作出(2018)渝0156民初3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18)渝0156执1946号之十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支付工程款6648518.6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所在的社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开发有房产项目,其涉执案件较多,名下房产已出卖或抵押或被另案依法查封,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隆县房屋,但因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同意不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在华夏银行账户内有余额3825.4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余额737.6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余额1620.7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余额25177.33元,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有余额15467.24元,但以上账户均有在先冻结信息,本案无法扣划。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道江作出拘留决定移交临控。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6民初3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毅飞
审判员 赵本合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