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天智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天津渤天智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6民初42676号
原告:***,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全(系***之夫),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渤天**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新开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照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天津渤天**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全,被告渤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金1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的加班费4200元、休息日加班44天的加班费17600元、延时加班152小时的加班费542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9年1月10日。后被告突然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渤天**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第一,原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此外,依据《天津市贯彻落实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双方劳动合同属于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现象。第二,原告所述的加班情形,系自己杜撰。原告除劳动合同到期后工作三天,劳动合同一年期内从未加班。在被告处加班需符合相关程序,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才算加班。原告主张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有证据证实该情况。第三,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属于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职工,由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五险一金,被告系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的车间,原被告系事实的劳动关系,原告应向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此外,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外用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原告工作岗位为会计,每月工资为4000元。2019年1月7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在岗从事相应工作。2019年1月10日,被告通知原告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另查,原告与案外人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其累计工作27年。2018年原告未休带薪年休假,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于2018年4月5日(清明节假日)在岗加班。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问题。原告应当就存在加班事实提供证据,其提交的加班清单、日历表等证据系其单方制作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加班事实。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原告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该考勤记录,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据考勤记录显示,原告存在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事实,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551.72元(4000元÷21.75天×300﹪×1天)。第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因原告累计工作超过20年,依法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因原告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被告还应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517.24元(4000元÷21.75天×200﹪×15天)。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渤天**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551.72元;
二、被告天津渤天**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517.2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岩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川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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