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924民初496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某某。 负责人:张某某。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分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某某分公司、某某公司、陈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某某某分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照LPR计算);2.判决某某公司对某某某某分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陈某某、李某某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事实和理由:某某某某分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24年6月24日,被告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均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原告出借某某某某分公司的40万元借款予以担保。原告于2024年6月24日通过太仓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40万元给某某某某分公司。鉴于某某某某分公司是某某公司的分公司,某某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某、李某某、魏某某作为保证人,对本案借款应承担保证责任。因在起诉时原告未能获取魏某某的个人信息,故本次起诉暂未列为被告,我方保留诉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某某分公司、某某公司、陈某某、李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6月24日,某某公司通过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向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转账40万元,并备注为借款。同日,陈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出具担保书,载明:本人陈某某为某某公司向青岛某某昱园置业有限公司交纳伍拾万元(500000元)保证金及借款给某某某某分公司肆拾万元(400000元)合计玖拾万元(900000),(以某某公司在开工前向青岛某某昱园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予以担保。如果这两个款项交纳之日起60日内某某公司未能取得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则由本人陈某某负责向青岛某某昱园置业有限公司和某某某某分公司追回全部款项,如30日内未能追回,则由三人共同偿还。预付款到账后该担保书自动作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中,某某公司陈述上述担保书中约定的即在款项交纳之日起的60日内某某公司未取得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陈某某也未能在30内向青岛某某昱园置业有限公司及某某某某分公司追回全部款项。 某某公司提供和某某某某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张某某催要40万元借款,张某某回复称:收到季总,首先跟你说一声月底前退不回去,下月中旬之前,您跟公司说声,我这你放心可以不。某某公司回复:如果你实在为难,能不能先解决一半,然后下月中旬补足。2025年1月17日再次向张某某催要借款,张某某承诺还款,后拖欠未还。 某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某某公司和某某某某分公司及青岛某某公司,均是从事建筑房产业的同行,此前就认识。某某公司和青岛某某有工程项目合作,设计保证金的缴纳。某某某某分公司与某某熟悉,在2024年6月份某某某某分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向某某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各方也认识,为保证债务履行,担保人为保证金和借款一并提供了担保。 依某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1日作出(2025)苏0924民初496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1万元部分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另查明,2025年1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1%。 本院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某某公司和某某某某分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是某某公司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并明确备注为借款以及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某某公司和某某某某分公司借贷关系的成立。故某某公司与某某某某分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某某公司可随时要求某某某某分公司还款。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要求某某某某分公司还款。某某某某分公司承诺于2025年1月15日前还款,某某公司未明确反对,结合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某某分公司应按照借条约定向某某某某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2.因某某某某分公司系某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某某公司作为某某某某分公司的总公司,其依法应当承担上述债务的付款责任。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陈某某、魏某某、李某某作为担保人共同在担保书签名捺指印,承诺在约定条件未成就时,由三人共同偿还,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因某某公司在本案中暂不要求魏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故陈某某、李某某二人应当对某某某某分公司、某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 二、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对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9870元,由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