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恢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鑫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盐城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70337860K,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徐秀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正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5395672J,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鑫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强盛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本院(2017)苏0902民初315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因被执行人中智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鑫强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鑫强盛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中智公司名下位于亭湖区的不动产进行拍卖。2019年10月29日,买受人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27499940元最高价竞拍成交。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新雷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苏0902执756号]中,申请人江苏新雷模塑有限公司以“中智公司前些年因经营恶化早已歇业,该公司在法院已决和未决诉讼案件标的高达4000万元以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中智公司宣告破产,本院执行局经审查后已作出决定将中智公司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理部门审查。2020年12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鑫强盛公司,向其告知中智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其对中智公司债权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中智公司执行案件已经移送破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恢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蔡 锦
审判员 吴 飞
审判员 陈玉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曹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