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1225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GAE7P。 关于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一案,西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西劳人仲案【2025】28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人提出因被执行人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导致上述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25)甘1225执51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