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2民初3445号
原告:浙江文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城南大道1055号名品汇广场3楼文星家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303398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1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GAE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文星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许正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文星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浙江文星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