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3151号
原告:张x,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x与被告浙江x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x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xxx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浙江xxx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计327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