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1民初262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塔城市五弦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光明路西部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塔城市五弦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520元,邮寄费200元,合计6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文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