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2413号
申请人: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路东首金乔木材市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0415646T。
法定代表人:郭金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原淄博万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1500号澳门风情大世界商务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33542980。
法定代表人:于海波,总经理。
原告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原淄博万坤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原淄博万坤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原淄博万坤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