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原淄博万坤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116号

申请人: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路东首金乔木材市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0415646T。

法定代表人:郭金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原淄博万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1500号澳门风情大世界商务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33542980。

法定代表人:于海波,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原淄博万坤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241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原淄博万坤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