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025民初687号
原告:吴某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