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81民初1351号 原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万源市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