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盟将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盟将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美锐高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468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盟将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2区103之二。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烽,系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美锐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陂东路22号全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盟将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美锐高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锐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盟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烽,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美锐高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盟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06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95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1%从2020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为14455元),上述两项合计22095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济***广场MOLLY主题展项目制作合同书》,约定原告以总价包干方式承包被告“济***广场MOLLY主题展”项目,合同总价为295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88500元为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款项118000元于两个月的保质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现在原告已经完成项目,被告也实际投入使用但却迟迟不予验收结算,仅仅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项88500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同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美锐高公司辩称:一、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翻新安装,导致答辩人被迫参与施工,最终的项目成果并非原告独立完成的,故原告认为项目成果实际已经被接收使用则答辩人即应按照合同全额付款没有依据。二、原告的施工质量不符合业主验收标准,导致答辩人被扣款,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承担相应损失。三、原告未提供部分的服务,不应收取相应的款项。四、我方未支付款项的原因为存在扣减的合理事由,并非恶意拖欠款项,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故被告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美锐高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损失156865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关于济***国际广场MOLLY美陈主题展物料制作搭建项目为第三人杭州辉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交由反诉原告负责,双方签署了《关于济***国际广场MOLLY美陈主题展物料制作搭建项目》合同,约定了完工的事项。2019年11月18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济***广场MOLLY主题展项目制作合同书》,约定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提供济***广场MOLLY主题展项目的舞台新建、翻新、玻璃缸物品翻新等服务,双方约定的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施工过程中,经反诉原告多次催促反诉被告,反诉被告所派驻的搭建团队仍然散漫施工,没有充足的施工人员和施工工具,迟至2019年12月5日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搭建、翻新义务,导致项目逾期完工。因项目涉及的主题展示拟于2019年12月7日开展,且开展时间已经提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如未能及时完工会导致整个活动无法如期举行。为了避免因反诉被告违约,造成的更大损失,反诉原告无奈自行临时委托其他施工人员参与施工,并额外支出费用50365元。此外,因反诉被告逾期完工且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致使辉联公司向反诉原告扣款106500元。综上所述,因反诉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反诉原告承担了额外的损失,应由反诉被告进行赔偿。故向法院提起反诉,恳请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盟将公司辩称:不同意被告损失赔偿。1.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款项作为工程启动的预付款,合同是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即第一期款应于2019年11月20日支付,但被告第一期付款时间是11月24日和28日,被告逾期支付第一期工程款8天,因此导致正常的工期顺延8天,后被告不能给到原告相应的延期自行请了工人到现场协助与原告完成安装,并未通知原告,对于工程的整体进度并未起到实际作用,该笔费用也不应由原告来承担;2.原告的施工质量已经达成了业主的验收标准并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从未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原告进行主张,未与原告协商任何事宜,而是在原告起诉之后才整理出各种所谓的证据要求扣款,是作为其拒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找理由。应该在出厂之前就支付的款项,被告在出厂后乃至至今都未支付,已经是严重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美锐高公司与案外人杭州辉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联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关于济***国际广场MOLLY美陈主题展物料制作搭建项目服务承揽主合同,约定由美锐高公司为美陈主题展负责搭建布置及广告物料制作安装项目,工程总价为人民币355000元,进场搭建时间为2019年12月1号至2019年12月4号,项目时间为2019年12月5号至2020年1月12号(暂定),清场撤场时间提前一周通知。根据主题展公众号的公示,主题展开展时间为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12日。 2019年11月18日,美锐高公司作为甲方,盟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济***广场MOLLY主题展项目制作合同书》(以下简称《主题展合同书》),《主题展合同书》约定:由盟将公司作为济***广场MOLLY主题展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地点为济***广场,工程内容为舞台搭建及翻新、玻璃钢物品翻新,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方式,其中承包范围还约定:需要翻新的物件由美锐高公司负责打包运输至盟将指定工厂;项目制作工期为20个工作日,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合同总价295000元;第一次付款为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美锐高公司向盟将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启动预付款,即88500元,工期从盟将收到美锐高公司预付款之日起算;第二次付款为成品于盟将公司厂内制作完成经美锐高公司出厂前验收确认签字后,美锐高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向盟将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项目进度款,即118000元,盟将公司收到项目进度款后方可安排出厂,***高公司未按时付款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美锐高公司负责;第三次付款为项目成品运输至美锐高公司指定现场“济***广场”全部施工安装完成,经美锐高公司签字确认后,待质保期过后,安排撤场至济南地区,美锐高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盟将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项目尾款,即88500元,质保期为验收签字后2个月,即2020年2月9日开始撤场;盟将公司完成的济***国际广场MOLLY美陈主题展项目总体施工质量需达到与美锐高公司商定的图纸要求,依据涉及方案图纸,实际还原度(相似度)的可控范围在不低于85%;盟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产品的制作、安装运输的全部工作;盟将公司逾期完成工程超过7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美锐高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美锐高公司在每个应付款阶段超过15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盟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且工期按延迟付款的时间顺延;验收若不合格的,美锐高公司应书面向盟将公司提出补救或整改意见并约定期限,盟将公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补救或整改。 合同签订后,美锐高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支付了首期款88500元中的40000元,双方约定由盟将公司负责翻新物品的运输,2019年11月21日,盟将公司工作人员***到达存放翻新物品地点,开始将翻新产品运回盟将公司厂区进行翻新工作。2019年11月28日,美锐高公司支付了首期款88500元中的余款48500元。 2019年12月5日,盟将公司将涉案项目物品运抵美陈主题展现场济南世贸广场,并开始对涉案项目物品进行搭建修复。在涉案物品搭建修复过程中,原、被告就涉案物品的质量、效果及搭建进度发生争议,主题展主办方辉联公司也通过微信,对现场物品的效果及搭建进度向美锐高公司表达了强烈不满情绪。为加快物品搭建进度,美锐高公司遂自行增派人员参与物品的现场搭建施工,并支付了额外的修复费用。 2019年12月7日,主题展如期开展。在展期中,涉案物品仍有少量修补工作,如2019年12月11日部分物品的灯光问题,2019年12月24日的金粉补漆问题等。 2020年1月7日,辉联公司向美锐高公司作出《提前撤场通知》,通知指出:美锐高公司在整体制作搭建期间无法按照要求制作翻新好清单要求的物料以及道具,与合同要求的施工效果图相差甚大,并且由于做工问题,展示期间产生了很多物料的开裂、损坏以及断开的情况,有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美锐高公司在2020年1月11日前完成撤场工作,并做好场地复原工作。辉联公司还强调,由于对原搭建施工团队的工作极度不满,要求更换原有进场搭建施工团队进行撤场工作。美锐高公司按照主办方辉联公司的要求,更换了施工团队进行撤场工作。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有一个人偶无需修复,应扣减2500元。另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295000元中包含了5000元保险费,但该保险费用美锐高公司已自行支付5000元,应作相应扣减;盟将公司则主张,原应由美锐高公司承担的运输翻新物品至盟将公司厂区的义务,实际转由盟将公司承担,并产生了10149元运费,双方曾沟通将运费与保险费用抵销处理。 本诉中,盟将公司主张,1.本案制作工期不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涉案物品制作工期为20个工作日,但由于涉案物品须从外地运输至盟将公司厂区,人偶原本是约定由美锐高公司从其他的地方回收送到工厂修复的,但美锐高公司没有按照原约定去收集旧的人偶,2019年11月21日,由盟将公司工作人员***办理翻新产品的运输事宜,制作工期事实上不足合同约定的20天;2.物品翻新效果问题,由于本案涉及的是旧人偶的翻新工作,物品翻新的效果难以与新做的物品相比;3.款项支付问题,美锐高公司的首期款项88500元为延期付款,双方将物品于2019年12月5日运抵主题展后,美锐高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两天内支付第二期款项118000元,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4.物品的展期维护及拆除,合同约定原由盟将公司负责,但美锐高公司将相应项目另行委托他人办理,造成了盟将公司的损失。 反诉中,美锐高公司主张,盟将公司在现场搭建工作中散漫施工,没有充足的施工人员和施工工具,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19年12月5日完成现场搭建、翻新工作,为此美锐高公司临时委托其他搭建团队的人员参与施工,产生了额外的施工费用及撤场费用;并因展品展出效果不佳,被主办方扣款106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题展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本案合同总价款为295000元,扣除双方确认的无需修复的人偶款2500元,合同总价款减为292500元。由于总价款292500元包含了保险费5000元,美锐高公司先行支付保险费后,总价款原应扣减为287500元,但盟将公司主张将运费与保险费相抵销,其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运费为10149元,但由于原被告在微信沟通过程中对盟将公司实际履行了货物运输义务并产生了运输费用并无异议,对盟将公司主张运费与保险费5000元相抵销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即本案总价款仍为292500元。 由于该《主题展合同书》涉及的物品需要参加济***广场MOLLY主题展,主题展已公示于2019年12月7日开展,故原被告对涉案物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涉案物品的翻新工作的特殊性以及时间的紧迫性,为达成将涉案物品于2019年12月5日如期运送至主题展现场并完成搭建的合同目的,双方均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如美锐高公司的首期款延付、盟将公司因制作时间不足所产生的物品瑕疵、物品验收出厂程序等合同事项,均没有切实履行,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不应归责于合同相对方。因此展出物品的现场效果问题,不能全部归责于盟将公司,盟将公司无需承担关于工期不足及翻新还原度不足所产生的相应责任。但是,盟将公司在物品现场搭建过程中的准备不足、设备不足、人员安排不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影响了展出物品的完成进度及现场效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也因此导致美锐高公司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及损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关于展出物品的维护和拆除工作,原应由盟将公司完成,由于盟将公司在现场搭建过程中的工作存在瑕疵,导致主办方对搭建团队的工作以及展出物品的效果产生不满,要求美锐高公司更换进场搭建施工团队进行撤场工作。如前所述,物品展出效果不佳既有物品翻新客观所导致的还原度不足的原因,也有盟将公司现场搭建工作的瑕疵问题。在更换撤场团队后,美锐高公司另行安排撤场团队产生了撤场费用,而盟将公司也产生了逾期利益的损失及相应的成本,对此双方均有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盟将公司逾期完成工程超过7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美锐高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由于本案自签订合同之日至物品撤场之日只有不足两个月时间,美锐高公司因盟将公司的瑕疵履行行为产生了额外的施工费用、撤场费用及被主办方罚款等损失,如按上述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美锐高公司的损失。但一方面,美锐高公司的损失既有物品翻新还原度不足导致现场效果不佳的原因,该损失的相应责任不应由盟将公司承担,另一方面,美锐高公司所称的施工费用、撤场费用及被主办方罚款等损失,是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结算的单据,不能直接证明与本案损失有关联。本院综合考量《主题展合同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原被告各自的合同责任后,酌定本案合同的履行程度为85%,原被告按上述合同履行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即美锐高公司应按照合同总价款292500元的85%即248625元向盟将公司承担款项支付责任,减去美锐高公司已支付的首期款项88500元,美锐高公司尚需向盟将公司支付余款160125元。 美锐高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应按照合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美锐高公司应在物品撤场后2个工作日内向盟将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项目尾款,合同约定物品于2020年2月9日开始撤场,在每个应付款阶段超过15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盟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故美锐高公司应在撤场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3月4日前付清全部合同价款。自2020年3月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合同总价款已经本院调整为248625元,故违约金起算本金应相应调整为248625元,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48525元的10%即24852.5元为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美锐高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盟将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601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8625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4852.5元为限; 二、驳回本诉原告广东盟将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市美锐高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307元,由本诉原告广东盟将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元,本诉被告广州市美锐高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961元,反诉受理费860元,由反诉原告广州市美锐高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31元,由反诉被告广东盟将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