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孙某某与湖南永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2民初2280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永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汽车总站出口左侧(惠文超市二楼)。 法定代表人:***。 孙某某与湖南永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孙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某以案件需要履行仲裁前置程序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