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5381民初1152号
原告:***某,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xxxxxxxxxxxx。
经营者:陈某,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肖某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