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8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榆林市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卫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景华家园四号楼一单元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FDDD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榆林市横山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