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
被执行人:薛亚宁,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
被执行人:延安恒久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树飞,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薛红梅,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薛亚宁、延安恒久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2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薛亚宁、延安恒久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0000元,被执行人薛亚宁、延安恒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3600元。并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8744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防止其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薛亚宁、延安恒久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具体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种类、时间以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亚宁、延安恒久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数额、时间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亚宁、延安恒久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具体收入名称、扣留、提取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四、责令被执行人薛亚宁、延安恒久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圣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所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者以物抵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梦琳
审判员  张永红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