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1324民初1815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泗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TAEW7D,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汇金商务广场东区S-2幢602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泗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顺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财保宿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某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张:2023年10月31日,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杜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杜某某的车辆系原告某庆公司所有。原告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30640元。要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某庆公司车辆维修费30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情况: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被告某顺公司邮寄书面答辩状辩称,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系张某某,张某某与我司签订挂靠协议,明确约定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均由张某某负责,故我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某财保宿州支公司辩称,因驾驶员张某某弃车逃逸至今无法联系,我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肇事逃逸商业险拒赔。 三、事故情况:2023年10月31日21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皖L×××**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35国道由南向北直行至235国道双沟高速口红绿灯处,撞上同方向向前停在车道内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杜某某驾驶的苏N×××**轻型栏板货车尾部,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四、被告车辆投保情况:皖L×××**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某财保宿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原告的请求,本院认为应予支持的项目、金额及理由: 车辆维修费30640元,有车辆维修费发票为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弃车逃逸,故某财保宿州支公司主张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并无不当,某财保宿州支公司仅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皖L×××**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系张某某,张某某与某顺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挂靠在某顺公司名下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张某某与某顺公司应当对交强险范围外的28640元维修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张某某、泗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8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370元,由被告张某某、泗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