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24执恢1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化源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GA632,住所地:开化县易云电子商务创业园18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程卫中,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DH6D04C,住所地:开化县工业园区园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开化源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4民初2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0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鉴定费85000元,合计428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846元、执行费452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开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223.23存款,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本院经过司法拍卖程序,***(开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开化县工业园区新安片区2019-3号的地块及在建工程【浙(2019)开化不动产权第0XXXX号】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物出资的型号为:Mk-200多功能无人机一台,本院未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处置;***(开化)科技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收益。截至2023年8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4285000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285000元,欠缴案件受理费20846元、执行费4525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对***(开化)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书面、移动微法院等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24执恢1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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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