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824执8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开化源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GA632,住所地:开化县易云电子商务创业园18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程卫中,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DH6D04C,住所地:开化县工业园区园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824民初2639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开化源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开化源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开化)科技有限公司分期归还剩余借款4285000元。从2023年1月起开始还款,定于每月30日前归还500000元,直到履行完毕止;
二、申请执行人开化源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暂时不予拍卖***(开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开化县工业园区新安片区2019-3号的地块及在建工程【浙(2019)开化不动产权第0XXXX号】;
二、若被执行人***(开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因本案当事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开化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4执862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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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