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40033377B,住所地绵阳市文竹街16号文竹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