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388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82188820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迪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爱国。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1EW9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科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潇。
关于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1)苏0413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