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奕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356号
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赵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和荣,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奕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奕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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