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392号
申请人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海迪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科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潇。
申请人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价值1400000元。申请人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