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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81民初1254号
申请人:***,男。
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7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7103128020180000025-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7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