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柏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福祥,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福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福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福祥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350.00元,执行费17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福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唐福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经对被执行人唐福祥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唐福祥在各个银行开办的账户的存款余额均没有超过一千元。经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唐福祥的银行账户未采取冻结措施;

4、经对被执行人唐福祥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唐福祥名下没有车辆信息;

5、经对被执行人唐福祥房地产查询,被执行人唐福祥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6、经对被执行人唐福祥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唐福祥公积金无公积金信息;

7、经对被执行人唐福祥名下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唐福祥没有登记信息;

经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唐福祥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在因被执行人唐福祥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唐福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长  李笑阳

执行员  张志宝

执行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