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12民初1629号
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收取),全部退回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