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2505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龙涌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龙涌口村委会沙滩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桂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颜,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北路449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2号厂房A1102-2。
法定代表人:葛俊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龙涌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涌口村委会)与被告深圳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涌口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颜,被告德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俊健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涌口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522976.7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就“容桂龙涌口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了招标,中标单位为被告深圳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原告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被告就上述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及附件。双方于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容桂龙涌口幼儿园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内。幼儿园建筑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面积约3474.46㎡,建设工程高度约14.85m。工程合同工期为300日历天,拟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工,至2020年9月25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为7058757.22元。2019年12月1日,被告进场开始施工。原告也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10%的工程预付款人民币705875.72元。因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提出,采用静力压桩施工将可能对周边部分民房产生裂缝,并且项目工程的造价也要进行调整。为协商解决上述事宜,项目工程于2019年12月10日起停工。2020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和本项目的监理广东顺德顺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容桂龙涌口幼儿园建设项目终止施工协议》,协议说明,因建设工程选址四周邻近民居,大部分属于70-80年代建筑,经过前期的房屋鉴定,发现四周邻近民居没有桩基础,且部分民房已经存在开裂的现象,一旦进场施工容易出现周边原有民房建筑物结构破坏的风险。且被告认为当前的工程造价没有列明因施工导致房屋破坏的赔偿金额,以及建筑材料物价、人工成本的上涨的原因,被告核算后认为中标价无法开展正常施工。且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被告已超过三个月未正式开工。基于上述原因,三方决定由被告办理工程的终止施工,各方清点后,被告退出项目的建设。之后,原、被告双方就工程办理交接和结算。但经过沟通和协商,双方未能就工程款的结算事宜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已收取原告预付的工程款人民币705875.72元。而以被告实际进行的工程量计算,原告应付的工程款为182899元(详见清单和计价表)。据此,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预付工程款人民币522976.72元,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德泰公司辩称,1.原告应付的工程款为602267.55元(详见清单及计价表)。原告起诉状所称应付工程款182899元仅仅是原告应付款的其中一部分,未计算应由原告支付的人员工资、社保、税费等费用。被告不应支付利息,因原告与被告就结算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并非被告故意拖欠原告款项不还。2.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打印件1份,经审查,上述证据为原告单方自制,故不予采纳;2.对于被告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打印件一份,原告对该证据中的第一项到第十二项的内容认可,对该部分内容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该证据的其他内容属于被告单方自制,故不予采纳;3.对于被告提交的工资表复印件三份、社保缴纳记录复印件十二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且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日,原告龙涌口村委会与被告德泰公司签订《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原告龙涌口村委会为发包人,被告德泰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名为容桂龙涌口幼儿园建设项目,合同总价为7058757.22元;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规定,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内容。原告龙涌口村委会与被告德泰公司、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龙涌口行政服务中心在《情况说明》中盖章确认如下内容:400万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划拨到容桂街道龙涌口行政服务中心账号,故现由容桂街道龙涌口行政服务中心专项资金支付工程款,剩余超出的工程款再由原告的账号统一支付。
2019年5月23日,被告德泰公司出具了金额合计为705878.7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9年6月18日,被告德泰公司收到工程款705878.72元。
2019年12月17日,原告龙涌口村委会与被告德泰公司签订《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报告》,停工原因注明为静力压桩施工可能对周边部分民房产生裂缝需解决,工程造价调整需协调解决;容桂龙涌口幼儿园项目建设工程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工,目前由于以上表中列明的原因,自2019年12月10日起停工。
2020年3月7日,原告龙涌口村委会与被告德泰公司签订《容桂龙涌口幼儿园建设项目终止施工协议》,确定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办理该工程的终止施工,在厘清各方的责任和完成建设项目清点结算后,施工单位退出该项目的建设。2020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对临时设施进行移交,并签订了《临时设施移交签证表》。
原告与被告各自出具的设施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第一项至第十二项内容一致,该十二项合共金额为182899元。被告出具的设施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第十三项至第二十项分别为履约保函费用12000元,物料提升机月租金4200元,物料提升机进退场等费用6000元,管理费288000元,增值税税金58283.32元,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6994元,合同印花税为2117.63元,企业所得税为37573.6元。
原告与被告均明确不对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案涉工程,原告与被告均已同意终止施工。对于已完工部分,双方应当据实结算,现双方未进行结算,也未对已完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告与被告均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已完工工程造价能从现有双方认可部分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均认可的工程造价部分为182899元,该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主张的物料提升机月租金4200元,物料提升机进退场等费用6000元,被告未能提交相应的支出凭证,且《临时设施移交签证表》中未涉及该项目,故对该部分款项不予支持。对于履约保函费用12000元、管理费288000元以及税金等,上述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均不属于原告应当承担的工程造价的范围,不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双方若因履行合同造成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被告德泰公司已收到工程款705878.72元,扣减已完工的工程造价182899元,被告德泰公司应当返还工程款为522979.72元(705878.72元-182899元)。对于利息,因原告与被告未对已完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不能确定应当返还款项的金额,且双方未约定返还工程款的期限,故原告主张返还款项的利息没有依据,故不予支持,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则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龙涌口村民委员会返还工程款522979.72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龙涌口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4514.89元(原告龙涌口村委会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