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丰天麒制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21民初1559号
原告:海丰天麒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8F10F。
法定代表人:邓仕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君,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2号厂房A11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8483F。
法定代表人:葛某1。
第三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云岭住宅****,身份证号码:442************212。
第三人:***,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身份证号码:442************645。
原告海丰天麒制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海丰天麒制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丰天麒制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海丰天麒制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广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童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