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5民初1451号 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1-A-29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