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6222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秦某某,女,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