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1940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659XN,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农高园区紫薇路。
法定代表人:焦兴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领创路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DL3FJ8D,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宏发路圣泉社区西邻。
法定代表人:葛燕菊,董事长。
原告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领创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领创路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98元,申请保全费收取计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召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