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皖1802行初11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远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远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3003249450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众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K3FN2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安徽众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不予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