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民监17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WRLM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952571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皖04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