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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某某商贸部与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0186号 原告:金牛区某某商贸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 被告: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金牛区某某商贸部与被告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金牛区某某商贸部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某某商贸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某某商贸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金牛区某某商贸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