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3民初247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东大街鼓楼新天地综合办公室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29994089P。 原告***与被告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