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海口德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6民初20701号 原告:海口德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728555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龙珠大厦14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9958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口德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海口德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德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德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43元,由原告海口德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海口德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99.88元,本院予以退还431.4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