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6执44号之一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6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龙珠大厦14楼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3)海仲案字第1346号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该公司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名下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三村钻石海岸四期的C2#-1楼7层902(室)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三村钻石海岸三期D5-13房、D7-2房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2024年5月27日,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其在法院查封前已购买了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三村钻石海岸四期的C2#-1楼7层902(室)房,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已立案审查,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三村钻石海岸三期D5-13房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8执999号案属首封并正在处置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正在变卖,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三村钻石海岸三期D7-2房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院(2023)琼96执2284号案属首封,该案尚未对房产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本院首次查封的房产因案外人异议,暂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的两套房产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结果,待房屋处置完毕后直接参与案款分配。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待案款分配时再恢复执行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96执44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4日印制 (共印10份)